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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5-08 03:1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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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缓解交通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研究决定,自10月11日零时起,主城区恢复执行《开封市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缓解交通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研究决定,自10月11日零时起,主城区恢复执行《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12月31日发布)。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东京大道(含)以南、一大街(含)以东、陇海铁路以北、劳动路(含)—重工路(含)向南延长线以西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二、限行时间

10月11日至12月31日,每周一至周五的8时至19时,国家法定节假日不限行。

三、限行规定

(一)开封本地豫B籍机动车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数为字母的,以末位数字为准),周一至周五每天限行两个号,即: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和6的机动车周一限行、2和7的周二限行、3和8的周三限行、4和9的周四限行、5和0的周五限行。

(二)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车、警车、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公交车、出租客运汽车(含预约出租客运汽车)、校车、残疾人专用车;

3.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各类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专用车辆;

4.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政(含污泥运输)、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押款、保险查勘、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等专用车辆;

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三)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各类货车除了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遵守开封市对货车的其他限行、禁行规定。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同时遵守本通告规定。

四、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提前选择交通方式,合理规划出行路线。用于婚丧嫁娶、乘坐危急病人的车辆违反限行规定被查处的,可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说明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处罚。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六、如遇重污染天气,需启动更高级别交通限行管理措施的,另行通告。

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