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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合法结婚(含再婚)生育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下列夫妻: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以及夫妻双方或一方系在本省长期居住且持有本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人口,均可在本省办理生育登记(夫妻双方再婚且均为非本省户籍的除外);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高校在校学生,按《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部 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规定应在河南省办理的;
(三)、涉外或涉港、澳、台婚姻中,一方为河南省户籍的;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现役,按《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应在河南省办理的。
夫妻在生育前、后均可进行登记。夫妻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但未登记的,可进行补登(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符合再生育条件未进行再生育审批生育的除外)。夫妻在5月31日后生育第三个子女但未登记的,可进行补登。